年末“應對員工薪酬-薪水”明細分類賬戶允許存在借貸方有賬戶余額嗎?
2023-02-14 15:12
繳稅疑惑: 2016年12月31日應對員工薪酬-薪水明細分類賬借貸方有賬戶余額是否要納稅調(diào)增應納稅額? 難題回應: 不一定! 依據(jù)《我國稅務質(zhì)監(jiān)總局關于公司工資薪金所得和員工福利等費用開支抵扣難題的通知》(我國稅務質(zhì)監(jiān)總局公示2015年第34號)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在所得稅清算完畢精子活動率員工具體收取的已沖減扣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準許在扣繳本年度按照規(guī)定扣減。 因而,該公司2016年12月末如有“應對員工薪酬”貸方余額,分兩種狀況解決: 1、若該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前已派發(fā),則此項開支產(chǎn)生成本、花費,還可以在2016年多度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扣; 2、若該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都還沒派發(fā),則此項開支產(chǎn)生成本、花費,必須在2016年多度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調(diào)減應納稅額,并估算相對應企業(yè)所得稅。 扣繳提示: 1、 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是稅務局交給公司的后一處納稅調(diào)整的好機會; 2、 正常情況下全國各地所得稅本年度預繳增值稅占當初所得稅進庫稅金(預繳稅款數(shù) 年度匯算清繳數(shù))應不得少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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