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福利費的抵扣規(guī)范
2022-06-06 18:00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以及條例全文有關要求,現(xiàn)對公司工資薪金所得和員工福利費等開支所得稅抵扣問題通告如下所示:
一、公司福利性補助開支抵扣問題
納入公司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規(guī)章制度、固定不動與工資薪金所得一起派發(fā)的福利性補助,合乎《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有關公司工資薪金所得及員工福利費扣減問題的通告》(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要求的,可做為公司產(chǎn)生的工資薪金所得開支,按照規(guī)定在抵扣。
不可以與此同時合乎以上標準的福利性補助,應做為國稅函[2009]3號文檔第三條要求的員工福利費,按照規(guī)定測算額度抵扣。
二、公司所得稅清算完畢前付款匯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抵扣問題
公司在所得稅清算完畢前向員工具體支出的已沖減匯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準許在匯繳本年度按照規(guī)定扣減。
三、公司進行外界勞動派遣用人開支抵扣問題
公司進行外界勞動派遣用人所具體造成的花費,需分二種狀況按照規(guī)定在抵扣:依照協(xié)議書(合同書)承諾立即付款給派遣公司的花費,應做為業(yè)務費開支;立即付款給員工本人的花費,應做為工資薪金所得開支和員工福利費開支。在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所得開支的花費,準許記入公司工資薪金所得總金額的數(shù)量,做為估算別的各種有關花費扣減的根據(jù)。
四、實施時長
本公示適用2014年度及之后本年度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本公示實施前并未開展稅務解決的事宜,合乎本公示要求的可按本公示實行。
《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有關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多個稅務解決問題的通告》(稅務質監(jiān)總局公示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相關公司進行外界勞動派遣用人的相應要求與此同時廢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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