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個稅計算方法,你用對了嗎?
2022-02-10 18:43
國家工作人員李某2015年在中國地區(qū)1-12月每月薪水為3000元(不考慮到別的扣減新項目),12月31日又一次性領到全年度一次性獎金27500元。李某獲得此筆獎勵金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多少錢?
計算方式:
(1)此筆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為:
每月獎勵金=【27500-(3500-3000)】÷12=2250元
稅率10%,速算扣除數(shù)105
(2)應納稅所得額=【27500-(3500-3000)】×10%-105=2595元
實例2
國家工作人員張某2015年1月薪水5000元,派發(fā)2014年度年終獎金24000元,無其他收益,則張某2015年1月全部收益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度時是多少?(不考慮到別的扣減新項目)
計算方式:
(1)張某薪水一部分應交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張某年終獎金一部分應交納個人所得稅測算:
每月獎勵金=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數(shù)明確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張某年終獎金24000元應交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105=2295元。
因此,張某2015年1月份應交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有關派發(fā)的全年度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測算還應留意下述一些層面的問題:
1.本人當月薪水、薪酬所得的與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應分別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一個繳稅年內(nèi),對每一個經(jīng)營者,該記稅方法只容許選用一次。
3.員工獲得除全年度一次性獎金之外的其他各種各樣項目獎勵金,如大半年獎、一季度獎、加班加點獎、優(yōu)秀獎、考勤管理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收益合拼,按稅收法律要求測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創(chuàng)作者:余必孝(廣州市地稅局稅政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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