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到“一般納稅人緩沖期”怎樣交納所得稅?
2021-11-02 17:50
近期,有小規(guī)模納稅人撥電話資詢:超標的所得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到評定為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前有一段不短的時間,最多跨距可以達到4個多月。那麼,這一段“銜接”時間按3%的增值稅率或是按稅率測算交納消費稅?
依據(j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令第22號,下稱《辦法》)和《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有關確立〈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管理條例〉多個條文處理決定的通告》(國稅發(fā)[2010]139號),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年應納稅額銷售總額高于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要求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后,除別的人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稅,非公司性企業(yè)和不常常產生混合銷售個人行為的公司可挑選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稅外,均須在申請完成后40個工作中日內向型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申請辦理附加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按附加稅一般納稅人記稅方法測算交納所得稅,評定行政機關要從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審理申請辦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評定工作中。假如經營者未在要求期內申請辦理附加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在要求的申請辦理限期完畢后20日內送到《稅務事宜通知單》,告之經營者要在接到《稅務事宜通知單》后10日內向型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換句話說,申請辦理附加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從超標準后的第一天逐漸,到準許之日內的最多法律規(guī)定時間(除我國另有要求的節(jié)日公休之外的當然日數(shù))可以達到140天上下,即必須4個多月的時間。
與此同時依照《辦法》第十一條的要求,經營者應自評定行政機關準許其評定為所得稅一般納稅人次月超按一般納稅人記稅方法測算交納所得稅,那樣,原小規(guī)模納稅人(新開的另有要求)超出規(guī)范后很有可能在五個月后才可以按附加稅一般納稅人記稅方法測算交納所得稅。而依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除特殊規(guī)定的經營者外,年入伍所得稅銷售總額超出小規(guī)模納稅人規(guī)范未申辦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辦理手續(xù)的,要按銷售總額按照所得稅稅率全額的測算征繳所得稅,并不能抵稅進項稅,也不可應用進項稅增值稅專票。那麼,自經營者年入伍所得稅銷售總額超出小規(guī)模納稅人規(guī)范資質評定后到評定為一般納稅人前這4個月~五個月的所得稅該怎樣交納,涉及到的是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申請辦理時間問題,應依據(jù)《辦法》和國稅發(fā)[2010]139號文件等有關要求深入分析,有所差異。
舉例子。某經營者2010年7月~2011年6月總計12個月的所得稅應納稅額營收已超出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要求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規(guī)范,理應從2011年7月16日起在40個工作中日內,即最遲在9月9日(扣減公休日后)明確提出一般繳稅個資質評定申請辦理。假如在這里40個工作中日并沒有提交申請,反而是經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在逾期后第20日審簽并遞交《稅務事宜通知單》后申請的,那麼,最終提交申請的時間應當是10月12日(扣減中秋佳節(jié)假,公休日和十一國慶假日等),評定行政機關最晚應在11月9日(扣減公休日后)進行評定并告訴經營者。
那樣,該經營者最遲可從12月1日逐漸按附加稅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要求測算交納稅金,7月~11月這五個月還應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率3%測算交納所得稅。假如經營者按一切正常程序流程在9月10日及之后提交申請的,或是是經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告之后在10月13日及之后推出的確認申請辦理,即評定行政機關在稅收法律要求的有效時間內(11月9日前)評定結束,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便會規(guī)定公司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要求,按銷售總額按照所得稅稅率測算交納所得稅,并不允許抵稅進項稅,也不可應用進項稅增值稅專票,直到經營者遞交一般納稅人評定申請辦理經評定行政機關審批許可后才行,并且比按3%增值稅率多交納的所得稅是不允許在準許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后用于抵扣增值稅應繳稅額的。
因而,經營者需要在要求的期限內明確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評定申請辦理,以防遭到多余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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