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應用不征稅收入開展繳稅籌劃
2021-09-07 17:44
不征稅收入,一個十足吸引住經(jīng)營者目光的專有名詞。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法以及其條例全文及其之后的相關文檔如稅務總局[2008]151號文件、稅務總局[2009]8花了7天時間(該文件實行至2010年12月31日)均要求了十分嚴苛的標準,促使不征稅收入變成大家趨之若騖的總體目標。
實際上,不征稅收入并不是“稅收優(yōu)惠政策”現(xiàn)行政策,這一點還可以從相應的條例要求中獲得確認。
大家目前采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附注五是《稅收優(yōu)惠明細表》,在其中例舉了全部的能夠歸于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工程和內(nèi)容,在其中并無不征稅收入的足跡。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啥?是在稅收法律上應當繳稅,但國家規(guī)定在一定的標準下可以不執(zhí)行或免去繳稅責任的個人行為;而不征稅收入則是稅收法律從源頭上不予以列入繳稅標準的一種收益。二者徹底并不是一回事兒,而我國針對這兩種差異特性的個人行為采用的稅款解決迥然不同。
不征稅收入的處置中,能夠“在預估應繳稅收入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減”是更為誘惑之處,可是,《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稅務總局[2008]151號文件第三條要求,公司的不征稅收入用以開支所建立的花費,不可在預估應繳稅收入額時扣減;公司的不征稅收入用以開支所建立的財產(chǎn),其測算的折舊費、攤銷費不可在預估應繳稅收入額時扣減。由此可見不征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區(qū)別:不征稅收入可以不記入應繳稅收入額,但其開支所建立的資金或花費均可在抵扣。
比如,某公司2010年度接到一筆財政性資金1000萬。我們可以看一看在確定與不核對為不征稅收入狀況下的不一樣結(jié)果。
財務會計解決為(有關遞延稅款的解決略):
?。?)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已產(chǎn)生的有關花費或損害
借: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1000
貸:營業(yè)外支出——政府補貼凈收益 1000。
借:成本費或花費學科 1000
貸:存款 1000。
?。?)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之后期間的有關花費或損害(假定在十年內(nèi)確定有關花費)
借: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1000
貸:遞延收益 1000。
當初確定有關花費及延遞損益表
借:成本費或花費學科 100
貸:存款 100。
借:遞延收益 100
貸:營業(yè)外支出 100。
?。?)與資金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假設當初購買財產(chǎn),按十年獲取折舊費)
借: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1000
貸:遞延收益 1000。
購買固資時
借:固資 1000
貸:存款 1000。
本年轉(zhuǎn)銷盈利和計提折舊時
借:遞延收益 100
貸:營業(yè)外支出 100。
借:期間費用 100
貸:固定資產(chǎn)折舊 100。
所得稅的處置包含下列狀況:
?。?)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已產(chǎn)生的有關花費或虧損的,確定為繳稅收益的情形下,不做納稅調(diào)整,收益與花費抵消,對公司應繳稅收入額的危害為0;
?。?)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已產(chǎn)生的有關花費或虧損的,確定為不征稅收入的情形下,調(diào)增收益1000萬元,與此同時花費不允許稅前列支,應與此同時調(diào)增1000萬元,對公司應繳稅收入額的危害一樣為0。
?。?)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之后期間的有關花費或虧損的,確定為繳稅收益的情形下,調(diào)增收益900萬元,收益與花費抵消,對公司當初損益表的危害為900萬元,當初交納所得稅22五萬元,但可在之后9年內(nèi)逐漸調(diào)增,十年內(nèi)對公司應繳稅收入額總金額的危害為0;
(4)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之后期間的有關花費或虧損的,確定為不征稅收入的情形下,調(diào)增收益一百萬元,調(diào)增花費一百萬元,之后9個本年度內(nèi)照此反復解決,對公司整體應繳稅收入額及其各本年度公司應繳稅收入額的危害為0.
?。?)與資金有關的政府補貼,確定為繳稅收益的情形下,調(diào)增收益900萬元,收益與花費抵消,對公司當初損益表的危害為900萬元,當初交納所得稅22五萬元,但可在之后9年內(nèi)逐漸調(diào)增,十年內(nèi)對公司應繳稅收入額總金額的危害為0;
(6)與資金有關的政府補貼,確定為不征稅收入的情形下,調(diào)增收益一百萬元,調(diào)增花費一百萬元,之后9個本年度內(nèi)照此反復解決,對公司整體應繳稅收入額及其各本年度公司應繳稅收入額的危害為0.
大家發(fā)覺,在本例的六種解決中,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已產(chǎn)生的有關花費或虧損的,是不是確定為不征稅收入,對公司應繳稅收入額危害的結(jié)論是同樣的(為0);如果是與收入有關的政府補貼接到時用以賠償公司之后期間的有關花費或損害及與資金有關的政府補貼,公司確定為繳稅收益當初需交納所得稅,但能夠獲得之后本年度延遞降低稅金的支配權(quán)。
但在一種特殊的情形下,公司很有可能確定為繳稅收益相對性更有益。
例:某公司2010年獲得政府部門補助款1000萬元,當初未開支。當初應繳稅收入額(包含政府部門補助款)為1000萬元,但公司2005年曾產(chǎn)生虧本,截止到2009年底還有1000萬元無法填補。
假如確定為不征稅收入,公司2010年不需繳稅,但將來產(chǎn)生的開支均不能在抵扣,2005年的虧本將無法獲得填補。此項收益針對應繳稅收入額的危害為0。
假如確定為繳稅收益,公司2010年應繳稅收入額為1000萬,填補2005年虧本后當初應納稅所得額仍為0,但之后本年度產(chǎn)生的開支(折舊費或是攤銷費)能夠在抵扣。換句話說將來能夠扣減此項補助款1000萬元開支時需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測算的折舊費或攤銷費。
因而,不征稅收入是一顆“看見解渴”的青梅,吃到口中到底是什么味道還不確定性。因此 ,公司想借助它來繳稅籌劃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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