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和外派企業(yè)獲得薪水時個人所得稅的明確
2021-09-02 17:26
從聘請和外派企業(yè)各自付款薪水、薪酬時,扣減花費按下列標準明確:
?。?)僅有聘請企業(yè)在付款薪水、薪酬時,才可按企業(yè)所得稅法要求扣減花費,測算繳納稅金;
?。?)外派企業(yè)支出的薪水、薪酬不會再扣減花費,以付款全額的立即明確稅率,測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時將兩個所得的合拼,年度匯算清繳其薪水、薪酬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如李某2006年1月份由一內資企業(yè)A我國公司派往中國一內資企業(yè)B公司工作中,外派公司和聘請企業(yè)每個月各自付款該人薪水1000塊和3000元,按派遣企業(yè)與本人簽署的協(xié)議書,本人從外商獲得的薪資每個月向外派企業(yè)繳費3000元。則
B公司代繳個人所得稅=(3000-1600)X10%-25=115元,
A公司代繳個人所得稅=1000X10%-25=75元,
李某于下個月持A、B公司薪水、薪酬收益和完稅憑證原證,能夠到本地稅務行政機關年度匯算清繳其薪水、薪酬收益的應補交個人所得稅為=(1000 3000-1600)X15%-125-(115 7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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