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不可平攤到月
2021-08-16 17:26
有報導稱,某地方案對本人獲得的一次性獎金收益采用“平攤到月”的方式計稅個人所得稅。往往那樣做,主要是充分考慮年終獎金是員工一年的辛勤付出個人所得的酬勞,記入一個月收益繳稅既不科學,稅賦又較高。我想問一下這類作法是不是有效?
答:依據(jù)《我國稅務質(zhì)監(jiān)總局有關在我國地區(qū)有居所的本人獲得獎勵金繳稅難題的通告》(國稅發(fā)[1996]20六號)要求:對本人一次性獲得的數(shù)月獎勵金,可獨立做為一個月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記稅。因為對每月的工薪階層個人所得記稅時已按月扣減了花費,因而,對以上獎勵金正常情況下不會再扣減花費,全額的做為應繳稅收入額立即按稅率測算應繳稅金。假如經(jīng)營者獲得數(shù)月獎勵金當月的薪水、薪酬個人所得不夠80零元的,可將獎勵金收益扣減“當月的薪水與80零元的差值”后的賬戶余額做為應繳稅收入額,并據(jù)以測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 ,按政策要求,年終獎是不可以按月開展平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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