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子公司獨立法人稅務是不是為宜?
2022-07-29 16:53
一、獨立法人分公司的稅務解決
1、針對子公司等分支機構,只要符合獨立法人的條件,應獨立申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可用運營所在城市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
2、記稅時,子公司和公司總部應分別可用所屬運營地的稅率。
3、子公司做為單獨經營者,運營期內形成的本年度虧本在確定總公司的本年度應稅所得時不能抵扣,其銷戶前形成的累計經營虧損在公司總部賬目體現(xiàn)為沒法收回的其他應付款或應收帳款
4、總機構、子公司不在同一征繳區(qū)域的商業(yè)企業(yè),不論其什么時候開張,一律按屬地原則繳稅??缯骼U區(qū)域的產品調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解決。同一征繳區(qū)域內的總機構、子公司能夠匯總納稅,也可分別繳稅。
二、設外子公司獨立法人為宜
近日,某地國稅機關對其某公司開展繳稅指導時,強調其發(fā)向外市三個市場銷售組織的貨物,應在當月視同銷售測算繳納增值稅。對于此事,該公司想不明白,貨品傳出未達到市場銷售就需要繳稅,那樣怎能開啟異地銷售市場?
實際上,發(fā)生這種局面,根本原因在該公司的營銷方式上。該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建在外市的三個市場銷售組織做為子公司,根據(jù)《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關于公司所屬機構間移交貨品征繳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及其他現(xiàn)行標準稅收優(yōu)惠政策要求,配有兩個以上組織并推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品從一個組織移交至別的組織(不在同一縣、市)用以市場銷售,應視同銷售貨物征繳所得稅,市國稅機關恰好是由此規(guī)定該公司繳納稅款,與此同時公司所屬機構產生銷售行為,需向所在城市稅務行政機關繳納增值稅。該公司可通過籌劃營銷方式,避免發(fā)生向市場銷售組織傳出貨品就繳稅的現(xiàn)象,從總體上,該公司可將設在外地的三個市場銷售組織獨立法人贏虧,隨后各自與其說簽署分銷協(xié)議書。那樣該公司的銷售行為就可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有關所得稅多個政策的通知》(稅務[2005]165號)中有關分銷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即授權委托別的經營者分銷貨品,為受到分銷企業(yè)銷售的分銷明細的當天;在收到分銷明細前已接到全部或部分錢款的,其納稅時間發(fā)生時間為接到全部或部分錢款的當天;針對傳出代銷商品超出180天仍未收到分銷明細及錢款的,視同銷售完成,一律征繳所得稅,其納稅時間發(fā)生時間為傳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由此可見,公司推行分銷方法,可以從貨物銷售后繳納稅款,對比開設支系市場銷售組織而言,可以使稅金推遲交納,享有遞延收益,有利于公司發(fā)展。
比如建在市區(qū)的M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用增值稅率17%,2006年5月,M公司將使用價值120000元(不含稅價)的產品運到建在外市的N市場銷售組織抬價10%市場銷售,當月完成銷售額66000元,M企業(yè)當月進項稅10000元,N市場銷售組織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計劃方案1:N市場銷售組織做為子公司,則M企業(yè)5月份應納增值稅=120000×17%-10000=10400(元),應繳附加稅、教育附加費=10400×(7% 3%)=1040(元),N市場銷售組織5月份應納增值稅=66000×17%-120000×17%=-9180(元),留到下一期抵稅,M企業(yè)、N市場銷售組織5月份總計應交稅費=10400 1040=11440(元)。
計劃方案2:N市場銷售組織獨立法人贏虧,及與M企業(yè)簽署視作買斷的代銷合同,5月底N市場銷售組織將當月分銷明細交M企業(yè),則M企業(yè)5月份銷售額=66000÷(1 10%)=60000(元),應納增值稅=60000×17%-10000=200(元),應繳附加稅、教育附加費=200×(7% 3%)=20(元),N市場銷售組織5月份應納增值稅=66000×17%-66000÷(1 10%)×17%=1020(元),應繳附加稅、教育附加費=1020×(7% 3%)=102(元),M企業(yè)、N企業(yè)總計應交稅費=200 20 1020 102=1342(元)。
由此可見,M企業(yè)選用方法2比選用計劃方案1在5月份少繳稅費=11440-1342=10098(元)。應當見到,企業(yè)設立市場銷售組織獨立法人且選用分銷方法比開設支系市場銷售組織統(tǒng)一核算少繳的稅費,之后伴隨著市場銷售組織銷售貨物將在發(fā)出商品滿180天和,才逐漸交納,顯而易見對公司發(fā)展有益,而且公司還可在發(fā)出商品滿180天前期間內,采用營銷或帶回公司進一步生產加工等措施,為防止出現(xiàn)未達到市場銷售先繳稅狀況獲得時長。與此同時,在開設支系市場銷售組織前提下,如公司當初實現(xiàn)提高效益、因視同銷售個人行為產生的可抵扣時間性差異在本年度終結未轉到時,公司還應先視同銷售盈利記入應納稅額,提早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必須指出的是,企業(yè)與設在外地的獨立法人的銷售組織簽署分銷協(xié)議書時,有視作買斷和收服務費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因為扣除服務費方法還需要對市場銷售組織的手續(xù)費征繳增值稅,因而視作買斷方法避稅效果明顯。此外,如設在外地的獨立法人的銷售組織年應稅銷售額達不到180萬余元,則根據(jù)《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關于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方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59號)要求,獨立法人的銷售組織只有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而支系市場銷售組織可申請一般納稅人,這時候公司就應該從納稅時間發(fā)生時間、產品投入產出率三個方面開展充分考慮,揚長避短,挑選適當?shù)臓I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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