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典案例:關于公司所得稅的稅款籌劃方式
2022-07-29 16:53
所得稅是價內(nèi)稅,其稅賦的高低直接關系公司的利潤水準,企業(yè)通過所得稅稅款籌劃,減少所得稅負,可提高企業(yè)的經(jīng)濟收益。自主生產(chǎn)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制造業(yè)企業(yè)依照銷售額和規(guī)定的稅額計算公式交納所得稅。經(jīng)營者持續(xù)生產(chǎn)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的,無需交納所得稅。用購入的已納所得稅的產(chǎn)品持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時,能夠扣減購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所得稅稅金。生產(chǎn)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當由受托方代扣代繳所得稅;生產(chǎn)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取回后,可以在本企業(yè)再次加工成應納稅額成品,也可以直接對外開放市場銷售。再次生產(chǎn)加工再對外開放銷售的,原支付給受托方的所得稅能夠抵稅;立即對外開放銷售的,不會再交納所得稅。
公司進行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籌劃時按應稅消費品加工方法開展計算,挑選所得稅負最低的計劃方案,現(xiàn)舉例說明剖析比照如下所示:
(一)挑選自主生產(chǎn)加工應稅消費品計劃方案 1.挑選自主購入原料,自主生產(chǎn)制造應稅消費品對外開放營銷方案 [例1]南京金陵煙廠購入一批煙草使用價值200萬余元,提前準備由一生產(chǎn)車間加工成煙斗絲,預估加工成本為220萬余元,然后由二生產(chǎn)車間加工成甲類煙草,預估加工成本為80萬,生產(chǎn)制造結束后售賣甲類煙草,預估未稅銷售額為1500萬,甲類煙草消費稅稅率暫按45%測算,煙斗絲消費稅稅率為30%,公司所得稅率為25%. 南京金陵煙廠自主生產(chǎn)加工生產(chǎn)制造甲類煙草應繳所得稅稅款=1500×45%=675(萬余元) 南京金陵煙廠自主生產(chǎn)加工生產(chǎn)制造甲類煙草稅前利潤=(1500-200-220-80-675)×(1-25%)=243.75(萬余元) 2.選擇用購入已納所得稅的原材料再次生產(chǎn)制造應稅消費品對外開放營銷方案 [例2]南京金陵煙廠購入早已交納所得稅煙斗絲使用價值495萬余元(注:早已交納所得稅煙斗絲使用價值495萬余元測算參照例3),提前準備資金投入加工成本80萬余元再次加工成甲類煙草對外開放售賣,預估未稅銷售額為1500萬,甲類煙草消費稅稅率暫按45%測算,煙斗絲消費稅稅率為30%,公司所得稅率為25%. 南京金陵煙廠用購入已納所得稅的原材料再次生產(chǎn)制造應稅消費品應繳所得稅稅款=1500×45%-495×30%=526.50(萬余元) 南京金陵煙廠稅前利潤=(1500-495-80-526.50)×(1-25%)=298.88(萬余元) (二)挑選委托加工物資應稅消費品計劃方案 1.挑選授權委托其他公司生產(chǎn)加工應納稅額半成品加工取回后,在生產(chǎn)為成品對外開放營銷方案 [例3]南京金陵煙廠購入一批煙草使用價值200萬余元,提前準備授權委托富華煙廠加工成煙斗絲,預估加工成本為220萬余元,加工后煙斗絲由南京金陵煙廠取回再次加工成甲類煙草,預估加工成本為80萬,生產(chǎn)制造結束后售賣甲類煙草,預估未稅銷售額為1500萬,甲類煙草消費稅稅率暫按45%測算,煙斗絲消費稅稅率為30%,公司所得稅率為25%. 授權委托富華煙廠加工成煙斗絲代扣代繳所得稅稅款=(200+220)/(1-30%)×30%=180(萬余元) 南京金陵煙廠應繳所得稅稅款=1500×45%-180=495(萬余元) 南京金陵煙廠稅前利潤=(1500-200-220-80-495)×(1-25%)=378.75(萬余元) 2.挑選授權委托其他公司生產(chǎn)加工成品取回后直接對外開放營銷方案 [例4]南京金陵煙廠購入一批煙草使用價值200萬余元,提前準備授權委托富華煙廠立即加工成甲類煙草,預估加工成本為300萬余元,甲類煙草生產(chǎn)制造結束后南京金陵煙廠所有取回對外開放售賣,預估未稅銷售額為1500萬,甲類煙草消費稅稅率暫按45%測算,煙斗絲消費稅稅率為30%,公司所得稅率為25%. 富華煙廠生產(chǎn)加工甲類煙草代扣代繳所得稅稅款=(200+300)/(1-45%)×45%=409.09(萬余元) 南京金陵煙廠取回甲類煙草對外開放售賣時不會再交納所得稅。 南京金陵煙廠稅前利潤=(1500-200-300-409.09)×(1-25%)=443.18(萬余元) 從以上四個實例南京金陵煙廠稅前利潤的數(shù)值進行選擇,第一應選擇授權委托其他公司生產(chǎn)加工成品取回后直接對外開放營銷方案;第二應選擇授權委托其他公司生產(chǎn)加工應納稅額半成品加工取回后,在生產(chǎn)為成品對外開放營銷方案;第三應選擇用購入已納所得稅的原材料再次生產(chǎn)制造應稅消費品對外開放營銷方案;第四應選擇自主購入原料,自主生產(chǎn)制造應稅消費品對外開放營銷方案。 之上不一樣加工方法造成稅前利潤差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一樣加工方法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基礎不一樣,自主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記稅的計稅基礎為商品銷售價錢,稅賦最重要,選購應稅消費品再次加工方法,雖然以商品銷售價格為計稅基礎,但可以扣減購買原材料的早已交納所得稅稅款,稅賦相對較輕,委托加工物資應稅消費品,記稅的計稅基礎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行業(yè)市場價格,其通常小于商品銷售價錢,而小于的這一部分,事實上未交納所得稅,故稅賦較輕。
二、更改獲得生產(chǎn)要素方法,減少所得稅負 [例5]華光企業(yè)提前準備以自產(chǎn)的150輛摩托向前走橡塑廠獲得其生產(chǎn)的塑膠材料,華光企業(yè)當月市場銷售相同型號規(guī)格摩托車有二種價錢,分別為以4500塊的價格售賣了200輛,以6000塊的價格售賣了300輛,摩托消費稅稅率為10%. 按消費稅法要求:經(jīng)營者用以獲得生產(chǎn)要素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頂負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經(jīng)營者類似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市場價格做為計稅基礎測算所得稅,故華光企業(yè)獲得塑膠材料,應按摩托當月最大市場價格6000元/輛測算應繳所得稅稅款=150×6000×10%=90000(元)。 對之上實例開展稅款籌劃,可以考慮更改生產(chǎn)要素獲得方法,將摩托先市場銷售,再換銷售款選購塑膠材料,華光公司銷售150輛摩托可按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值價格測算應繳所得稅,摩托車的月加權平均值價格=(4500×200+6000×300)/(200+300)=5400(元/輛),市場銷售摩托應繳所得稅稅款=150×5400×10%=81000(元),比籌劃前節(jié)省所得稅=90000-81000=9000(元)。
三、更改成套設備日用品的銷售包裝方法,減少所得稅負 [例6]武進酒業(yè)公司生產(chǎn)制造各種糧食白酒和水果酒,本月將糧食白酒和水果酒各1瓶構成使用價值60塊的成套設備禮品酒進行銷售,這幾種酒的批發(fā)價分別為:40元/瓶、20元/瓶,均是1斤裝。該月共市場銷售5萬件禮品酒。這幾種酒的消費稅稅率分別為:糧食白酒:一斤0.5元+銷售總額×20%;水果酒按銷售總額×10%.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要求:經(jīng)營者混合銷售不一樣征收率的理應交納所得稅的日用品(下稱應稅消費品),理應各自計算不一樣征收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總額、銷售數(shù)量;未各自計算銷售總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將不一樣征收率的應稅消費品組合成成套設備日用品銷售的,從高稅率。武進企業(yè)選用“先外包裝后市場銷售”方法市場銷售5萬件禮品酒歸屬于“混合銷售”個人行為。與此同時,該公司將這些可用不一樣征收率的應稅消費品組合成成套設備日用品市場銷售,無法各自計算銷售總額,因而,應按從高標準,即可用糧食白酒的所得稅計算方式記稅。其應繳所得稅稅款為=50000×(0.5×2+60×20%)=650000(元)。 對之上實例開展稅款籌劃,可以考慮更改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選用“先市場銷售后外包裝”的方式將二種酒各自計算銷售總額,與此同時在銷售銀行柜臺設定禮品包裝盒,在消費者購買二種酒后再用禮品包裝盒開展組合包裝,該公司可按二種酒銷售總額各自測算應繳所得稅稅款=50000×(0.5+40×20%)+20×50000×10%=525000(元)。不難看出,對應稅消費品的包裝方式由“先外包裝后市場銷售”改成“先市場銷售后外包裝”節(jié)省所得稅稅金=650000-525000=125000(元)。
四、更改外包裝的做價方法,減少所得稅負 [例7]名風輪胎廠家本月市場銷售100000個汽車用車胎,每支2000元,在其中含外包裝使用價值每支300元。車胎消費稅稅率為3%,名風輪胎廠家采用車胎連著外包裝合拼市場銷售,銷售總額=100000×2000=200000000(元)。 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要求:應稅消費品連著外包裝銷售的,不管外包裝市場銷售是不是獨立計費以及在財務會計上怎樣計算,均應劃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總額中交納所得稅。假如外包裝不做價隨著商品銷售,反而是扣除保證金,該項保證金則不應劃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總額中繳稅。而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外包裝不會再退還的或是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保證金,應劃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總額,依照應稅消費品的稅率交納所得稅。名風輪胎廠家車胎連著外包裝合拼市場銷售應繳交易稅款=200000000×3%=6000000(元)。 對之上實例開展稅款籌劃,可以考慮公司在銷售車胎簽訂合同時,更改外包裝的做價方法,將車胎每支標價為1700元,對外包裝不做價,改成每支扣除300元保證金,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要求,名風輪胎廠家扣除包裝物押金不劃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總額中繳稅,故企業(yè)應繳交易稅款=100000×1700×3%=5100000(元)。節(jié)省所得稅稅金=6000000-5100000=9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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