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繳稅款?
2022-06-07 17:54
企業(yè)和個體戶,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案發(fā)地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預繳稅款,向單位所在城市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納稅申報。別的本人給予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案發(fā)地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納稅申報。
(一)應用領域
經營者(不包括別的本人)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應按規(guī)定的繳稅責任產生的時間和記稅方式,向建筑服務案發(fā)地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預繳稅款,向單位所在城市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納稅申報。
所稱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就是指企業(yè)和個體戶(下稱經營者)在其組織所在城市之外的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
自2017年5月1日起,經營者在同一縣和市范疇內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不適合《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公示2016年第17號下發(fā))。
經營者在同一市轄區(qū)(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省級城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范疇內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的,由市轄區(qū)、省級城市我國稅務局決策能否適用本要求。
(二)計算方法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記稅方式記稅的,以得到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扣減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賬戶余額,依照2%的預征率測算應預繳稅款;以得到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總額測算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一般記稅方式記稅的,計算方法為:
應預繳稅款=(所有稅款和價外費用―付款的工程分包款) ÷(1+11%)×2%應繳所得稅=所有稅款和價外費用÷(1+11%)×11%―進項稅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挑選適用簡易征收記稅的,以得到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扣減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賬戶余額,依照3%的增值稅率測算應預繳稅款;以得到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扣減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額度為銷售總額,依照3%的增值稅率測算應納稅所得額。
3.小規(guī)模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以得到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扣減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賬戶余額,依照3%的增值稅率測算應預繳稅款;以得到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扣減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額度為銷售總額,依照3%的增值稅率測算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簡易征收記稅的,計算方法為:
應預繳稅款=(所有稅款和價外費用―付款的工程分包款) ÷(1+3%)×3%應繳所得稅=(所有稅款和價外費用―付款的工程分包款) ÷(1+3%)×3%經營者獲得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扣減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后的額度為負數(shù)的,可結轉成本下一次預繳稅款時再次扣減。
經營者應依照建筑項目各自測算應預繳稅款,各自預繳稅款。
經營者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案發(fā)地負責人稅務局部門預繳稅款的所得稅稅金,可以在本期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增值稅,抵減不完的,結轉成本下學期再次抵扣增值稅。
經營者以預繳稅款抵扣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應以完稅證明做為合理合法合理憑據(jù)。
(三)扣減憑據(jù)
經營者依照以上要求從獲得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中扣減付款的工程分包款,理應獲得合乎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和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要求的合理合法合理憑據(jù),不然不可以扣減。
以上憑據(jù)就是指:
1.從工程分包方獲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出具的建筑行業(yè)增值稅稅票。
以上建筑行業(yè)增值稅稅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做為預繳稅款的扣減憑據(jù)。
2.從工程分包方獲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出具的,備注標明建筑服務案發(fā)地所屬縣(市、區(qū))、項目規(guī)劃的增值發(fā)票。
3.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要求的別的憑據(jù)。
(四)征繳管理方法
1.小規(guī)??缈h(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不可以自主辦理增值稅專票的,可向建筑服務案發(fā)地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依照其獲得的全都稅款和價外費用申請辦理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2.對跨縣(市、區(qū))給予的建筑服務,經營者應自主創(chuàng)建預繳稅款賬表,區(qū)別不一樣縣(市、區(qū))和新項目逐筆備案所有收益、付款的工程分包款、已扣減的工程分包款、扣減工程分包款的發(fā)票號碼、已預繳稅款及其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號等相關內容,存留歸檔。
3.經營者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長,按規(guī)定的繳稅責任產生的時間和納稅期限實行。
4.經營者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案發(fā)地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與承包方簽署的建筑施工合同影印件(加蓋經營者公司章);(2)與工程分包方簽署的分包合同影印件(加蓋經營者公司章);(3)從工程分包方獲得的收據(jù)影印件(加蓋經營者公司章)。
5.經營者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依照本方法應向建筑服務案發(fā)地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預繳稅款而自理應預繳稅款之月起超出6個月并沒有預繳稅款的,由公司所在城市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的要求做好解決。
經營者跨縣(市、區(qū))給予建筑服務,未依照本方法交納稅金的,由公司所在城市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的要求做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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