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分為兩次發(fā)放,可以都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嗎?
2022-03-21 17:27
問:員工全年考核獎金分為兩次發(fā)放,可以都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嗎?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例如:趙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獎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發(fā)放。假設趙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終獎時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則其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lián)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fā)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lián)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