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發(fā)放時具有的風險性
2021-12-29 17:01
近日,深圳某建安公司“工資條”被查,泉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規(guī)規(guī)定其補交稅金170萬余元,對其做出處罰88萬余元的處理決定!
實例淺析
泉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疑問案件線索,對深圳某建工公司(下列稱之為“A企業(yè)”)開展查驗。
根據對其個人所得稅清單審報紀錄、工資條及相關憑據開展審查,發(fā)覺A企業(yè)冒充別人身份證信息虛造薪水,在所得稅成本費中稅前列支。
與此同時,A企業(yè)具備多計提工資開支未抵減的個人行為。該企業(yè)賬上記提的薪水超過具體發(fā)放工資,多記提的一部分于當初所得稅稅前扣除而未能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抵減。
政策措施
01、此案中A企業(yè)很多冒充別人身份證信息來虛造薪水,未具體發(fā)放工資及多計提工資開支未抵減,均是為了更好地虛造成本費少繳所得稅,已組成逃稅客觀事實。
現行政策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經營者仿冒、偽造、掩藏、私自消毀帳本、記帳憑證,或是在帳本上兩列開支或是不列、少列收益,或是經稅務機關單位告訴審報而不予審報或是開展虛假宣傳的稅務申報,不繳或是少繳應繳稅金的,是逃稅。”
02、A企業(yè)逃稅除開必須補交相對應的稅金及稅款滯納金,還將遭受懲罰,涉嫌犯罪的還必須追責法律責任。
現行政策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一般納稅人逃稅的,由稅務機關單位追討其不繳或是少繳的稅金、稅款滯納金,處以不繳或是少繳的稅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述的處罰;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p>
企業(yè)“工資條”很有可能出現的稅收風險性,趕快來對比自糾自查。
稅務提示
問題1:員工是不是真實存有?
工資條中的員工是不是歸屬于企業(yè)的真正工作人員,是不是存有冒充別人真實身份虛造薪水的個人行為,是不是存有員工已辭職或身亡但未刪掉員工信息內容的個人行為。
問題2:工資薪金所得是不是有效?
公司制訂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乎國家標準及地域水準,并與公司規(guī)模、經營情況相一致,一定階段內派發(fā)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相對性穩(wěn)定的,相關工資薪金所得的分配不因降低或躲避稅金為目地。
問題3:是不是存有賬實差別?
公司應自糾自查“應付員工薪酬”帳戶與券后職工薪酬是不是相對性應,核查各種各樣補貼、補助、獎勵金派發(fā)是不是恰當;查驗“應付福利費”帳戶,核查根據該帳戶派發(fā)現錢和實體的詳細情況,保證 賬實相符。
問題4:是不是有開展個稅申報?
工資條上的員工是不是都審報了“工資薪金所得”新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測算是不是精確、可用稅收分類是不是恰當。
問題5:免稅政策所得的是不是合理合法?
關鍵核查工資條中免稅個人所得稅的所有新項目是不是合乎稅收法律要求,如身心健康商業(yè)險是不是滿足條件、通信補助是不是符合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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