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月付款的薪水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什么時候進庫?
2021-11-24 17:17
我是一家新辦企業(yè)公司的財務會計,對個人所得稅的申請存在一點疑惑:例如大家企業(yè)5月份開張,月末入帳的時候會將當月的薪水花費記入5月份的成本中,但是薪水要6月20號才派發(fā),我6月7號申請個人所得稅的那時候是以零申報或是以6月份應當發(fā)送給職工的工資額來申請呢?我查看了個人所得里說代收代繳后應當在次月7日前繳入財政,那依照這類要求得話大家6月7日前沒有發(fā)工資給員工,應當以零申報,等7月7號的過程中才申請6月20日具體派發(fā)給員工的工資額來申請,8月7日前把代收代繳的稅金繳入財政??墒菑钠髽I(yè)而言5月份賬務里早已確定為員工的薪水為一項債務了。僅僅物件了員工的薪水。如6月7號不申請5月份的薪水是不是與此同時也托欠了我國的稅金(假如隔兩月再派發(fā)員工薪水得話會愈發(fā)顯著),很有可能操作過程中大伙兒都是有不一樣的變通方法,但還是期望能獲得標準的操作步驟?
依據(jù)個人所得的要求,個人所得稅是以經(jīng)營者獲得所得的時明確繳稅責任產(chǎn)生時間,義務人在付款所得的時代收代繳稅金,由此,貴司應依據(jù)6月20日付款收入額明確5月所扣的稅金,在次月七日內(nèi)(7月7日前)繳入財政,各月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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