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江蘇南京溧水地稅局稽查局對城區(qū)一家房地產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開展檢測時發(fā)覺,該公司某管理層年收入為7.2萬元,每月派發(fā)工資薪金所得4200元,年末一次性兌付獎勵金2.16萬元,可是公司財務在兌付這一部分年收入薪水時未恰當代繳個人所得稅,只是將其分攤到每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里測算扣減個人所得稅。對于此事,稅務工作人員依規(guī)規(guī)定公司再次測算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實施了相對的懲罰。
稅務剖析
依據《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就調節(jié)本人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等測算征繳個人所得稅方式錯誤的通告》(國稅發(fā)〔2005〕9號)的要求,全年度一次性獎金就是指行政單位,機關事業(yè)單位等義務人按照其全年度收益和對員工全年度的業(yè)績的綜合性考評狀況,向員工派發(fā)的一次性獎金。以上一次性獎金也包含年終漲薪,推行年薪制和績效考核工資方法的企業(yè),本人獲得年尾兌付的年收入和績效考核工資。經營者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獨立做為一個月薪水,薪酬所得的測算繳稅,并按下列記稅方法,由義務人派發(fā)時代收代繳:先將員工當月內獲得的整年一次性獎金,除于12個月,按其公約數(shù)明確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假如在派發(fā)年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的小于企業(yè)所得稅法要求的花費扣除額,應將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扣減“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與花費個稅比例的差值”后的賬戶余額,按以上方法明確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以上常說的獨立做為一個月薪水,薪酬所得的測算個人所得稅也就是依照大伙兒了解的“獨特優(yōu)化算法”測算,依據上述要求,恰當?shù)挠嬎惴绞绞牵喝粼摴芾韺赢斣鹿べY薪金所得所得的高過花費扣減規(guī)范3五百元,則21600÷12=1800(元),明確征收率為10%,則應繳個人所得稅21600×10%-105=2055(元)。
稅務工作人員提示各位經營者,在一個納稅人本年度內,對每一個經營者,該記稅方法只可以選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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