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與此同時按一般繳稅和按小規(guī)模納稅嗎?
2022-06-20 18:07
實例狀況:
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公示第23號,第二條第三項要求,示范點執(zhí)行前已獲得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具有應稅形為的示范點經營者,不用再次申請辦理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由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制做、送到《稅務事宜告知書》告之經營者。假如該經營者兼具的應稅個人行為銷售總額未獨立做到500萬余元,是不是還可以將該應稅個人行為評定為一般納稅人?此外,一個公司能不能與此同時發(fā)生按一般納稅人繳稅和按小規(guī)模繳稅的狀況?
剖析:
依據(jù)《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公示2016年第23號)第二條第(三)項,示范點執(zhí)行前已獲得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下稱原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并具有應稅形為的示范點經營者,不用再次申請辦理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由負責人稅務局行政機關制做、送到《稅務事宜告知書》,告之經營者。
原所得稅一般納稅人兼具的應稅個人行為銷售總額未獨立做到500萬余元,除文檔另有明文規(guī)定外,應根據(jù)一般記稅方式記稅,不用再次申請辦理所得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同一公司不可以發(fā)生既是一般納稅人繳稅真實身份,又是一般納稅人真實身份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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