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前派發(fā)2015年薪水是否可以2016年度扣減
2022-04-21 17:29
談起這一事情,我真有點兒要“擔心”于跳樓自殺的覺得,行吧,就把這個覺得跟各位介紹一下。
《我國稅務質(zhì)監(jiān)總局有關(guān)公司工資薪金所得和員工福利費等開支抵扣問題的公示》(我國稅務質(zhì)監(jiān)總局公示2015年第34號)要求:
二、公司年度匯算清繳完畢前付款匯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抵扣問題
公司在年度匯算清繳完畢前向員工具體支出的已沖減匯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準許在匯繳本年度按照規(guī)定扣減。
一般的公司很有可能還清晰,沒有跨距那么長的薪水欠發(fā),通常都不記提那么多獎賞。而針對央公司或股權(quán)公司而言,有的情況下,沒有批下信用額度,或是因別的緣故沒有來及第二年發(fā),那17年5月31日前派發(fā)15本年度記提的一筆獎勵金,那那么問題來了,是做為16本年度稅扣減或是17本年度抵扣,或是15本年度抵扣?
(1) 15本年度追朔扣減?并不是,當初壓根沒派發(fā),連扣減的可能也沒有,因此這個是否認了。
(2) 16本年度抵扣,根據(jù)是啥?34號公示啊,但人家寫的清晰,是沖減匯繳本年度,15年度并不是完畢了沒有,跟16本年度沒有關(guān)系啊,在此,仍可以由此否認。
(3) 17本年度抵扣,這一只有如此把握了,要不然沒有辦法啊。
盡管我匯總了以上的建議,但我們覺得仍并不大爽,例如17年5月31日派發(fā)的獎勵金,以前14、15、16年都是有記提,發(fā)的是哪一筆不清楚,總之就發(fā)過一些錢,這時怎樣辦啊?自然我想描述的是,匯繳本年度都算了吧,以前本年度還不許扣減,這于情于理并不大湊合呢! 那只有怪34號要求沒有寫的清晰,以至大家也是要“閱簽”啦! 哀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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