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稅的避稅方法
2021-09-13 17:46
留意收益零界點,緩解所得稅
所得稅稅收法律第二十八條要求:滿足條件的小型微利公司,減征20%的征收率征繳所得稅。
規(guī)章第九十二條要求: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滿足條件的小型微利公司,就是指從業(yè)我國非限定和嚴禁領域,并合乎以下標準的公司:
(一)制造業(yè)企業(yè),本年度應繳稅收入額不超過三十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三千萬元;
(二)別的公司,本年度應繳稅收入額不超過三十萬元,從業(yè)人數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
根據稅收法律和規(guī)章要求,合乎小型微利公司標準的,按20%交稅,超出的,按25%交稅(見表1)。這之間有五個點的稅務權益,對一些中小型企業(yè)而言,也是個很大的數據。
對于此事,大家的籌劃構思是:
1、假如公司在財產和從業(yè)者層面超出了規(guī)范的規(guī)范,能夠采用“化整為零”的方法來融入現行政策,例如把生產制造單位、市場銷售單位或是購置單位分離出來出來 ,獨立創(chuàng)立分公司,就可以把財產和工作人員這兩個指標值調節(jié)在要求的規(guī)范以內,與此同時還能夠把應繳稅收入額分散開來。
2、假如本年度應繳稅收入額超出了三十萬元,能夠采用遞延收入的對策,把部份收益推遲,做為下一個本年度的收益。
經典案例如下所示:
某公司按查賬征收方法繳納所得稅。1~11月銷售額為360萬元,按核準應稅所得率7%測算,應繳稅所得的為25.2萬元(360×7%),不上三十萬元,可用小型微利公司20%征收率,需繳納所得的稅5040零元(25.2萬元×20%)。
這一公司在12月這個月,按一切正常銷售方式確定銷售額90萬余元,年尾匯算收入總額為4五十萬元,按應稅所得率7%測算,應繳稅所得的為31.五萬元,超出三十萬元,可用的是25%的征收率,需繳納所得稅78750元(31.五萬元×25%)。
顯而易見,這一12月份的收益便是避稅籌劃的關鍵,我們要采用合理合法的對策,把12月份的一部分收益延遞到下一個本年度去。
把這個公司12月份90萬余元收益,選用分期付款收付款交易方式開展市場銷售,在合同書上承諾分2次取回借款,第一期12月31日以前取回合同款三分之二,第二期在下一個本年度1月份再取回合同款三分之一。那麼,這一公司12月份確定的收益便是60萬元,總收入為4二十萬元,按應稅所得率7%測算,應繳稅所得的為29.4萬元(420×7%),可用的征收率仍是20%,應繳納所得稅為5880零元(29.4萬元×20%),當初少繳所得稅19950元(78750-58800),稅賦緩解率25.33%(19950÷78750)。
針對延遞到下一個本年度的三十萬元收益,在之后本年度,還可以按同樣的方式讓其可用20%的征收率,那樣也只必須繳稅4200元(三十萬元×7%×20%)。
根據那樣一個籌劃,這一公司整體避稅為:15750元(78750-58800-4200),整體稅賦緩解率是20%(15750÷78750)。這一稅賦緩解率恰好是征收率從25%降至20%的減幅(5%÷25%)。
運用企業(yè)的管理方式避開所得稅
從現在的組織方式看,大致分成獨資、合伙制企業(yè)和公司制企業(yè)等幾種。大部分公司基本都是以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開展運營,目地是因為更普遍地籌資資產,分散化運營風險,擔負不足的負債義務??墒牵瑥睦U稅的方面而言,尤其是對小企業(yè)而言,這并不是較好的挑選。由于企業(yè)的本人公司股東從企業(yè)獲得的稅后工資分紅也需要繳稅,這就是經典的“反復繳稅”難題。
稅收法律第一條要求:在我國地區(qū),公司和別的獲得收益的機構(下列通稱公司)為所得稅的經營者,按照此方法的要求繳納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yè)公司、合伙制企業(yè)不適合此方法。
規(guī)章第二條填補道:公司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yè)公司、合伙制企業(yè),就是指按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創(chuàng)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公司、合伙制企業(yè)。
稅收法律的含意很確立:獨資或合伙制企業(yè)不繳納所得稅,只按自己的實際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換句話說,獨資及合伙制企業(yè)不會有“反復繳稅”難題(如表2所顯示):
大家提議這些經營規(guī)模并不大、運營風險小的公司,及其尤其規(guī)定擔負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如會計會計師事務所和法律事務所),應當挑選個人獨資或合作經營的組織方式來從業(yè)生產經營。
經典案例如下所示:
有五個人一同以等額本息注資建立一股份有限公司,預估年應納稅額收入額為40000零元,在所得稅率25%的標準下,應交企業(yè)所得稅為10000零元,稅前利潤為30000零元,企業(yè)按稅前利潤的10%取住房公積金3000零元,稅前利潤尚余27000零元。5人平分,每個人可分到54000元。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要求,5名投資人要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總共54000元,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累計繳納154000元。
大家對這種公司實現避稅籌劃,把它變動為合伙制企業(yè)(或在注冊公司前就明確公司的組織結構),預估年收入額400000元,獲取民營企業(yè)創(chuàng)新基金150000元,尚余250000元,每個人分50000元。根據要求,她們的個人所得稅融入30%的征收率,每個人繳稅10750元(50000×30%-4250),5人累計繳稅53750元,這就比公司制企業(yè)少繳稅100250元(154000-53750),稅賦減少率是65.1%。
所以說,針對運營風險并不大、投入資本較少的中小型企業(yè),很合適采用個人獨資或合作經營的組織方式開設(會計公司多見合伙制企業(yè));一些公司做變大,再變化企業(yè)的管理方式(股份合作制)都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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