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繳稅政策法規(guī)——申請和交納
2021-08-17 17:35
八、申請和交納
1.義務人
稅收法律要求,以個人所得人為因素繳稅扣繳義務人,以付款個人所得的企業(yè)為義務人,包含機關事業(yè)單位、行政機關、團隊、部隊、領事部組織、個人工商業(yè)戶等企業(yè)或本人。
2.應繳納稅金的個人所得新項目
義務人在向本人付款以下個人所得時,應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新項目是:薪水、薪酬個人所得;對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經(jīng)營承包、租賃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稿酬所得;
特許權服務費個人所得;貸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zhèn)€人所得;資產(chǎn)租用個人所得;資產(chǎn)出讓個人所得;偶然所得等。
3.自主納稅申報的個人所得新項目
稅收法律要求,以下個人所得由經(jīng)營者自主向稅務行政機關申請并交納稅金:(1)在兩個或兩個之上獲得薪水、薪酬個人所得的;
(2)獲得的應繳稅個人所得,沒有義務人的;
(3)分筆獲得歸屬于一次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服務費個人所得和資產(chǎn)租用個人所得的;
(4)獲得應繳稅個人所得,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稅金的;
(5)稅款行政機關要求務必自主納稅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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