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審計的權力
2022-12-19 18:00
根據國家國家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及其國際性內審師研究會《內部審計從業(yè)準則》的相關具體內容,內部審計機構一般有如下幾類關鍵權力:
1.依據內審工作的需求,規(guī)定有關部門準時申報方案、費用預算、表格和相關文件、材料等。
2.審核憑證、帳表、預算,查驗資金投入資產,檢驗財務會計軟件,查看相關文件資料。
3.審批成本控制狀況,檢驗成本管理軟件。
4.對財務審計涉及到的相關事項展開調查,并索要相關文件、材料等相關材料。
5.對正在進行中的有違經濟法基礎、嚴重損失浪費個人行為,經單位或是企業(yè)負責人允許,做出臨時性勸阻確定。
6.對阻礙、防礙內控審計及其回絕給予相關資料的,經企業(yè)領導人員準許,可以采用必須的臨時措施,并給出追責相關人員職責的提議。
7.查驗管理方面及經濟收益的現(xiàn)象,明確提出改善管理方法、提高效益的意見。
8.查驗經濟法基礎的遵循狀況,明確提出改正、解決違背經濟法基礎違法行為的建議。
9.對有違經濟法基礎和導致嚴重損失浪費直接責任人員,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部門體現(xiàn)。
除此之外,單位、企業(yè)負責人,也可以在管理員權限范圍之內,授于內部審計機構以經濟發(fā)展解決、處罰管理權限。
為確保內部審計機構權力的高效履行,內部審計機構解決其權力的使用狀況,按時以專題調研的方式進行匯總、點評,同時向高層管理單位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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