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原因能填補以前年度虧損
2022-09-13 16:59
什么原因能填補以前年度虧損
容許稅前工資填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主要包括:
1、變動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時未填補過的虧本可繼續(xù)填補
公司從上海搬遷到廣東省,以前上海市區(qū)未填補過的100萬虧本(5年之內)還可以用嗎?能夠!因搬遷變動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僅僅是法律形式簡單地更改,不受影響公司在申請變動稅務報到證后繼承以前未填補過的虧本。
政策依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2、公司清算所得可填補以前年度虧損
公司注銷清算有所得300萬,無論早期100萬虧本立即300萬全額的繳稅?并不是,填補100萬虧本后清算所得為200萬,按200萬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政策依據(jù):稅務[2009]60號
3、研發(fā)費用加計扣減所形成的虧本可稅前工資填補
反正都是虧本,加計也沒什么用,不提交了?并不是,公司因研發(fā)費用加計扣減所形成的虧本,是可以通過之后本年度所得的彌補的。若2017年研發(fā)支出有50萬,最終計算出來的營業(yè)利潤有-100萬,但是因為合乎加計標準,能夠抵扣75萬,2017年稅收法律承認的虧本為-125萬,而非100萬啊。研發(fā)支出加計扣除政策果真是徹徹底底的政策優(yōu)惠。
政策依據(jù):國稅發(fā)[2009]98號第八條
4、政策性搬遷所得的可填補以前年度虧損
拆遷暫停營業(yè)兩年,暫停營業(yè)期內促使虧本超出5年?未填補過的虧本就用不了了?并不是。若公司2010年的未彌補虧損為100萬,2013年拆遷并終止運營,到2016年才完成拆遷。所以從拆遷本年度第二年起,至拆遷進行本年度前一本年度止,可以作為終止經(jīng)營活動本年度,從法律規(guī)定虧損結轉填補期限中扣減,其實就是2010年的未彌補虧損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6年、2017年能用。
且針對2013年到2016年的虧本,可暫時不測算,在做完拆遷的本年度歸納結算,可考慮在2016年一次性抵扣,或者在2016年起3年之內勻稱在抵扣。
政策依據(jù):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公示2012年第40號第十五、十八、二十一條
5、籌備階段的虧本可自逐漸運營本年度稅前工資填補
企業(yè)自2010年起逐漸籌備,至2016年才籌備進行逐漸運營,2010年的虧本早已用不了了?并不是。開(籌)辦費能選在進行運營當初一次性扣除,或記入待攤費用,不少于3年分攤。即2010年的籌備虧本可考慮在2016年一次性填補,或者做為待攤費用在2016-2018年(最多到2020年)攤銷費。
政策依據(jù):國稅發(fā)[2009]79號第三條、國稅發(fā)[2009]98號、國稅發(fā)[2010]79號、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公示2012年第15號、《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三條、《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6、征收率更改前虧本可繼續(xù)填補
企業(yè)2016年是高新企業(yè),可用15%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率,2017年并不是高新科技了要按照25%繳稅,那2016年的100萬虧本還能用嗎?能夠!公司所得稅率轉變不會影響公司再次填補早期未填補過的虧本,且2018年起高新企業(yè)或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具有資質前5年所發(fā)生的虧本可結轉成本之后10年填補!
政策依據(jù):稅務總局〔2018〕76號
財務會計上彌補虧損的三種方式
財務會計上公司彌補虧損的形式主要有三種:
1.公司出現(xiàn)虧本,能用次年度的息稅前利潤填補,次本年度盈利不夠彌補的,還可以在5年之內持續(xù)填補。稅收法律上在預估應稅所得的時候可以扣減虧本賬戶余額。
2.公司所發(fā)生的虧本,5年以內息稅前利潤不夠或虧損彌補時,用稅前利潤填補。這種方法不確定遞延所得稅。稅收法律上在預估應稅所得時不要扣減虧本賬戶余額。
3.公司所發(fā)生的虧本,能用法定盈余公積填補。貸記“法定盈余公積” 學科,借記“分配利潤——法定盈余公積補虧” 學科。
什么原因能填補以前年度虧損?除開所得稅法所規(guī)定的“公司出現(xiàn)虧本,能用次年度的息稅前利潤填補,次本年度盈利不夠彌補的,還可以在5年之內持續(xù)填補”以外,前文還給大家介紹了六種能夠填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情況,大伙兒記住了嗎?所得稅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稅收,需要更全面了解基本知識,請登錄試聽課他們的網(wǎng)絡課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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