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多開稅票如何處理
2022-08-31 17:11
另一方多開稅票如何處理
《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有關全方位拉開增值稅改征企業(yè)增值稅試點的通告》配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稅務[2016]36號)(十三)示范點前發(fā)生的項目.
1.示范點經營者產生應稅行為,根據國家相關增值稅政策差額征收增值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能抵扣容許扣除項目額度,截止到列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并未扣減的那一部分,禁止在測算示范點經營者企業(yè)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扣,理應到原負責人地稅局行政機關申請辦理退回增值稅.
2.示范點經營者產生應稅行為,在列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交納增值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產生退錢扣減銷售額的,理應到原負責人地稅局行政機關申請辦理退回已交納的增值稅.
3.示范點經營者列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fā)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款檢查等緣故必須補交稅款的,應當按照增值稅政策補交增值稅.
《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有關全方位拉開增值稅改征所得稅示范點相關稅收征收管理事宜的公告》(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公示2016年第23號)(七)
發(fā)票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局行政機關不會再向示范點經營者派發(fā)稅票.示范點經營者已領取地稅局行政機關印刷發(fā)票及其印著本公司名稱發(fā)票,可正常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突發(fā)情況經省國稅局明確,應適當增加使用年限,最晚不得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局行政機關已申報增值稅未開票,2016年5月1日之后需要補開稅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稅務質監(jiān)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山東我國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有關進一步明確營改增后稅票工作銜接的通知》(山東我國稅務局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第4號公告)
四、2016年4月30日前,經營者早已出具的地稅發(fā)票,必須開具紅字稅票沖回的,應當持負責人地稅局行政機關證實出具(代開票)紅色字體國稅機關監(jiān)制的稅票;沖回后需重新出具的,理應出具(代開票)國稅機關監(jiān)制的稅票;涉及到增值稅稅金入庫的,由負責人地稅局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依據之上現行政策,必須在負責人地稅局行政機關申請退稅,并獲得地稅局行政機關的相關證明,根據地稅局行政機關的相關證明開具紅字普票.
另一方多開稅票如何處理?實際上只需在有關的地稅局組織申請退稅并取得新開設的相關證明.再根據證實開具紅字稅票就可以.以上是本文的解答了,感謝你的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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