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遞延納稅政策的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必須滿足什么樣的條件?
2022-08-25 17:08
政策依據:
依據《國家財政部 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有關健全股權激勵計劃和技術入股相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務〔2016〕101號)第一條(二)要求,享有遞延納稅政策的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歸屬于境內居民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2.員工持股計劃經公司董事會、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公司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批準。員工持股計劃應列明鼓勵目地、目標、標底、有效期限、各種價錢的明確方式、激勵對象獲得權益的標準、程序流程等。
3.鼓勵標底應是境內居民公司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底能是科技成果投資入股到另一個境內居民公司所獲得的股份。鼓勵標的股票(權)涉及根據公開增發(fā)、控股股東立即轉讓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別的有效方法授于激勵對象的個股(權)。
4.激勵對象應是公司董事會或公司股東(大)會所決定的技術人員和高管人員,激勵對象總數總計不能超過我們公司近期6個月在職員工平均人數的30%。
5.個股(權)股指期貨自授于日起應擁有滿3年,且自主權日起擁有滿1年;員工持股計劃自授于日起應擁有滿3年,且公開后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領取獎勵之日起應擁有滿3年。以上時長標準需在員工持股計劃中列明。
6.個股(權)股指期貨自授于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也不能超過10年。
7.執(zhí)行股權獎勵的企業(yè)以及獎賞股份標底公司所屬行業(yè)都不歸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yōu)惠政策限制性行業(yè)目錄》范疇。公司所屬行業(yè)按企業(yè)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收入占比最高領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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