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的應納稅額合同書,無效合同、簽署合同補充協議取消合同或減少合同金額,可以退稅嗎?
2022-08-16 16:54
印花稅法以及相關文件規(guī)定應納稅額合同書、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列出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應補交合同印花稅、可以辦退回或是抵繳合同印花稅。
那樣未履行的應納稅額合同書、產權轉移書據,無效合同、根據簽署合同補充協議取消合同或減少合同金額,可以退稅嗎?
應納稅額合同書、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列出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情況,是已書立已履行的注明金額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動應稅憑證列出金額的,以變更后的列出總金額計稅基礎,應補交合同印花稅、可以辦退回或是抵繳合同印花稅。并沒有變動應稅憑證列出金額的,仍然以列出總金額計稅基礎。
對于我們來說,這一條出口退稅要求主要是為了均衡注明金額和未列明金額在具體清算前提下造成的差別對待的難題。具體結算金額應對應的是應稅憑證的已執(zhí)行已經完成的那一部分,不一致的前提下,變動了應稅憑證額度即變動了計稅基礎,才存有繳稅或出口退稅(對應的是,未注明金額的應稅憑證,對其后面對已執(zhí)行已經完成的那一部分具體結算時明確金額的,按實際結算金額測算申請繳納印花稅)。不一致的前提下,不變動應稅憑證額度則不繳稅不出口退稅。對應稅憑證未開始履行的部分進行的金額變動,不屬要求的可以出口退稅范疇,但提升的金額必須補交合同印花稅。
未履行的應納稅額合同書、產權轉移書據,是已書立未履行的注明金額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已繳納的合同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中后期無效合同、簽署合同補充協議取消合同、降低合同金額情況等,都不可以出口退稅或抵繳稅費。假如是提升應稅憑證列出金額的,提升的金額必須補交合同印花稅。
由于應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不正確造成應稅憑證的計稅基礎提升或者減少的,上述的狀況都應該補交合同印花稅;可以辦退回或是抵繳合同印花稅。
梳理編寫:云南省百滇稅務師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萬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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