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服務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2022-08-10 17:29
境外服務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需要繳稅。
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yè)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guī)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yè)、文化體育業(yè)(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yè)稅。(這是指營改增以前的企業(yè)而言的)。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9號)第六條。
1、第六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2、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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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技術服務收入是免稅的嗎?
1、向境外提供符合條件的的技術服務費,是免稅的。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研發(fā)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根據以上條款規(guī)定,必須是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3年106號文,附件3: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fā),是指開發(fā)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進行研究開發(fā)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fā))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yè)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fā))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fā)票上。
根據以上條款規(guī)定,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免增值稅的,單純的提供技術服務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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