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銷商品做為福利發(fā)放給職工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2022-08-10 17:07
企業(yè)將一批自產自銷商品做為福利發(fā)送給員工,該產品的成本費為2萬余元,銷售市場未稅市場價為3萬余元,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則應記入“應對員工薪酬”賬戶的總金額?
請問一下所得稅怎樣處理?所得稅為什么不計入“應對員工薪酬”?會計分錄是啥?
解釋:
盡管企業(yè)將自產自銷的應稅消費品做為福利發(fā)送給員工,稅法規(guī)定所得稅、所得稅與企業(yè)所得稅都要視同銷售,但由于稅收不一樣及其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三個稅收的稅務解決并不完全一致。
(一)賬務處理
1.記提福利費
借:期間費用-員工福利費 3.39萬余元(3萬余元×113%)
貸:應對員工薪酬-非貸幣福利 3.39萬余元(3萬余元×113%)
2.操作實務派發(fā)
借:應對員工薪酬-非貸幣福利 3.39萬余元(3萬余元×113%)
貸:營業(yè)成本 3萬余元
應交稅金-銷項稅(銷項稅) 0.39萬余元(3萬余元×13%)
3.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收入 2萬余元
貸:庫存商品 2萬余元
4.所得稅記提
借:應交稅費 0.3萬余元(3萬余元×10%)
貸:應交稅金-應繳所得稅 0.3萬余元(3萬余元×10%)
(二)稅務解決
1.所得稅:必須視同銷售,根據(jù)市價測算銷項稅。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公司做為福利費視同銷售后,銷項稅的具體責任者局成了公司,所以需要再加上價格行情一并記入“應對員工薪酬”。
2.所得稅:必須視同銷售,依照市價乘于所得稅的稅額計算公式稅款。因為所得稅是價內稅,早已包含在市場價中,因此不再期待反復添加“應對員工薪酬”。
3.所得稅:盡管稅法規(guī)定一定要視同銷售,可是企業(yè)會計準則要求必須確認收入,因而不再進行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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