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檔手表的稅款籌劃
2022-07-28 16:39
比如某腕表生產廠家的籌劃計劃方案。該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和銷售一款腕表每支1萬余元,按《國家財政部、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和配件《消費稅新增和調整稅目征收范圍注釋》要求,該腕表恰好為高檔手表。市場銷售每支腕表共向購方扣除10000 10000×17%=11700(元)。應納增值稅10000×17%=1700(元)(未考慮到所得稅進項抵扣),應繳所得稅10000×20%=2000(元),總共繳稅3700元。稅后工資盈利為:11700-3700=8000(元)。
該廠財務部通過科學研究,提意見:從4月1日起(所得稅政策調整之時),將手表銷售價錢減少100元,為每支9900元。因為市場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稅收法律所稱的高檔手表,可以不交納所得稅。市場銷售每支腕表共向購方扣除9900 9900×17%=11583(元)。應納增值稅9900×17%=1683(元)(未考慮到所得稅進項抵扣),稅后工資盈利為:11583-1683=9900(元)。
相比,市場價格減少100元,反倒能多盈利1900元。顯而易見,盈利主要原因是此方法還可以繞開所得稅。
能夠對這類根據調價獲起更多稅后工資收益的籌劃計劃方案作進一步科學研究:假定生產制造每支腕表需購入原材料成本為Y,市場價格M(沒有所得稅)剛才超出1萬,那樣生產廠家購入材料時現錢排出1.17Y,市場銷售腕表現錢注入1.17M.其應納增值稅為(M-Y)×17%,應繳所得稅為M×20%,應繳所得稅為(M-Y-M×20%)×25%(為方便考慮,不顧及別的抵扣,且假定可用25%公司所得稅率,相同),總計應納稅(M-Y)×17% M×20% (M-Y-M×20%)×25%=M×62%-Y×42%,其最終盈利為=0.55M-0.75Y.假如其市場價格N剛低于1萬余元,則生產廠家向購方扣除價稅合計為1.17N,由于其不屬高檔手表,不納所得稅,僅需納所得稅(N-Y)×17%,應繳所得稅為(N-Y)×25%,總計繳稅(N-Y)×17% (N-Y)×25%=(N-Y)×50%,其最終盈利為=0.42N-0.42Y.,對于此事進行比較,當0.75N-0.75Y>0.55M-0.75Y,即N>M×0.8時,標價低些反倒盈利更高一些。
理應說明的是,這一思路的實際操作空間有限。當M超過12500元后,12500元×0.8=10000元,一樣歸屬于高檔手表,要征所得稅,計劃方案也不可用了。
一般而言,商品銷售價錢越大,公司盈利越大。但若考慮到稅款要素,則不一定徹底這般。有些時候,積極減少市場價格,反而可能得到更高的稅款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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