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簽署采購合同,別忽視這6個控稅方法
2022-06-06 18:01
采購合同怎樣簽署,決策了工程成本怎樣計算,決策了工程決算時盈利的是多少。因而,公司管理人員在簽署采購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下邊匯總了6個較為普遍的、通常又很容易被忽視的控稅關鍵點,供各位參照!
1、在協(xié)議中確立:假如經銷商帶來的增值發(fā)票是假的或虛開發(fā)票的,被有關部門查出來,一切義務由經銷商擔負
刑法修改后,新增加一項“不法擁有仿冒稅票罪”,因而必須對稅票的管理方法更為標準、嚴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司法解釋》中講的很清晰。如果是善意取得的稅票,購置方不擔負罪刑;如果是故意獲得的,彼此都需要入獄。
“真誠”與“故意”的定義,是主觀性決策的,因而在采購合同中標明這一點就變得十分必需。
2、受“價格上漲等要素”危害,提升費用預算的補充條款
實例表明:
采購合同中已經確立貨物的購置種類、型號規(guī)格、產品數(shù)量、價格,價錢共1000萬。假如由于經銷商價格上漲等要素,支付時具體付款1200萬,開稅票也是1200萬。
問題:具體稅票與協(xié)議具體內容不一致。
解決方案:
建筑工程公司務必與供貨商簽署一份“有關價格上漲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標明提升的額度及緣故。那樣就解決了合同書與稅票不配對的問題。
假如說,建筑施工企業(yè)與資料商簽署的是發(fā)展戰(zhàn)略合同書或框架合同,合同之中壓根并沒有價格與總數(shù),合同書中理應標明“實際價錢、實際總數(shù),務必以最后查驗后進庫時,彼此一同確定的為標準”。
3、在采購合同中,密文承諾“合同違約金不跟銷售總額掛勾”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yè)企業(yè)向財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36號)文檔要求,對商業(yè)企業(yè)向供應商扣除的與產品銷量、銷售總額掛勾的各種各樣退還收益,均應依照平銷購物返利個人行為的相關要求抵減本期所得稅進項稅金。
進項稅轉出,就代表著公司要多交所得稅。
實例表明:
B企業(yè)向A公司購置貨品,增值稅率17%,A公司無法依照合同約定時長遞交貨品,合同約定:A企業(yè)應依照本次購銷額的10%向B企業(yè)付款合同違約金5萬余元,請剖析稅收成本費。
B企業(yè)理應抵減進項稅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所得稅要多交7264.96元。
假如B企業(yè)在簽采購合同時,那樣承諾:銷貨方A企業(yè)支出的合同違約金與產品銷量、銷售總額不相干。當A企業(yè)毀約并付款5萬合同違約金時,B企業(yè)不用抵減進項稅金7264.96元。
4、規(guī)定經銷商確立開票的具體時間
一般來講,稅票越快開越好,可是有一個必要條件“四流合一”。四流統(tǒng)一,可以不同歩。
在合同書流、貨運物流統(tǒng)一的條件下,錢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歩。
增值稅專票的驗證期是180天,并沒有驗證是不可抵稅的。
假如驗證之后,你的賬上都還沒銷項,或是銷項非常少,減去以后發(fā)生負數(shù),這時就需要“留抵”,之后可以漸漸地抵稅。
留抵的限期是沒實際時效性要求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閉的那一天。
經典案例:
本月內有銷項稅額1000萬,進項稅800萬,必須申請所得稅200萬。
假如購置單位跟經銷商融洽后,經銷商先開1000萬的稅票給建筑企業(yè)。施工企業(yè)取得稅票以后,就可以抵稅170萬(1000萬*17%),這樣一來,本月就只必須申請30萬的所得稅。
2個月以后,從經銷商處買原材料,可是不用再開稅票。那樣實際操作,是不是行得通呢?
那樣實際操作是不可以的,是刑事犯罪,這屬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5、經銷商出具“原材料一批”、歸納運輸發(fā)票、辦公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稅票時,務必給予經銷商防偽稅控系統(tǒng)出具的“市場銷售商品或供應應稅服務明細”,并加蓋財務章或財務專用章,不然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由此,在采購合同中,最好是應當標明“憑稅控盤的明細和增值稅專票支付”。
針對不抵扣增值稅的一部分,推行“備付金管理方案”。額度一般在10萬下列,購置輔材或獲得增值稅普票時,可以同時費用報銷。
可是開增值稅專票的情形下,一定要根據(jù)“公對公”實際操作。假如根據(jù)現(xiàn)金結算選購再報帳的方法實際操作,那樣取得的增值稅專票的“真實有效”難以確保。
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票”的出發(fā)點是1萬余元。對增值稅專票的管理方法,一定要嚴格遵守。
6、增值稅專票遺失怎樣挽救?是不是還能抵稅?
在協(xié)議中需要標明:
假如購置方遺失增值稅專票抵扣聯(lián)和抵扣聯(lián),則經銷商有責任務必向購置方給予專票做賬聯(lián)影印件,及其銷貨方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出示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報稅證明單》。
這也是國家稅務總局公示(2014年第19號)的要求。依照那樣實際操作之后,即使單據(jù)遺失,或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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