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的獎勵金,2月才派發(fā),何時報個人所得稅?
2022-05-31 17:40
問:假定企業(yè)2016年12月記提了年終獎,17年2月才派發(fā),那麼2017年2月才派發(fā)獎勵金,不清楚究竟在什么時候報個人所得稅?
回應:理應在3月申報期以前申請2月派發(fā)的年終獎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條例全文要求,義務人在向本人付款應稅賬款時,理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要求代繳稅金,由義務人在下個月十五日內繳入財政,并向稅務行政機關申報所得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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