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征繳管理方法
2022-01-20 17:12
所得稅征繳管理方法
第五十一條 增值稅改征的所得稅,由我國稅務局承擔征繳。經營者市場銷售獲得的房產和別的個人出租房產的所得稅,我國稅務局暫授權委托地區(qū)稅務局委托征繳。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產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納稅額個人行為,理應按時向負責人稅務機關單位審報申請辦理退(免)稅,具體措施由國家財政部和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制訂。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產生應納稅額個人行為,理應向索要所得稅專票的購方出具所得稅專票,并在所得稅專票上各自標明銷售總額和銷項稅額。
歸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可出具所得稅專票:
(一)向顧客本人銷售、無形資產攤銷或是房產。
(二)適用增值稅免稅要求的應納稅額個人行為。
第五十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產生應納稅額個人行為,購方索要所得稅專票的,可以向負責人稅務機關單位申請辦理代開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所得稅的征繳管理方法,依照本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xiàn)行標準所得稅征繳管理方法相關要求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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