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業(yè)稅款籌劃案例——合作者此次 要白給地
2021-10-22 17:41
在《房地產(chǎn)業(yè)稅款籌劃案例——合作者要白給該怎么辦?》一文中創(chuàng)作者講了一個合作者白給開發(fā)產(chǎn)品的案例,近期創(chuàng)作者又碰到一個要白給土地資源的合作者(PS:合作者真的是帥氣的出現(xiàn)啊),實際關鍵點如下所示:
目前二塊總體目標土地資源——地快A及地快B,地快A為居住用地,地快B為商住用地,土地出讓各自為六億元.兩億元。合作者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其在地快A上面有探礦權,一年前的獲得溢價增資為1000萬元。原合作方式為己方與合作者創(chuàng)立摘地企業(yè),持倉占比為80%:20%,摘地后,將商業(yè)服務B地快脫離給合作者,合作者將摘地企業(yè)20%股份免費轉(zhuǎn)至己方。合作者在A地快上的探礦權做價兩億元賣給摘地企業(yè)(預期效果基本上相當于合作者不花錢獲得了B地快),協(xié)作方位摘地企業(yè)出具兩億元增值稅專票,并服務承諾以B地快上的配建商業(yè)服務為貸款擔保,如該兩億元增值稅專票成本費不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所得稅.土增稅中扣減.抵扣增值稅,則以配建商業(yè)服務償還己方相對應損害(稅賦提升)。
原計劃方案存有的首要難題:
1.探礦權前一年購買價僅有1000萬元,合作者出讓做價兩億元,價錢畸高,不被稅務局認同的概率非常大。其次探礦權是不是與土地使用權證矛盾,是不是歸屬于項目成本,存有異議。如以上兩億元被稅務局否認,新項目普通住房將不符免稅政策標準,則新項目純利潤將大幅度降低。
2.第一條上述稅務風險性,合作者以其配建的商業(yè)服務來貸款擔保,需考慮到:是不是有充足的金額,商業(yè)服務評定價格是多少,商業(yè)服務的獲利工作能力等。
3.由于AB地快只有由同一行為主體摘地,事后會涉及到B地快脫離的難題,如掛牌出讓后馬上脫離,則土地資源可完成無股權溢價,但也許受制于25%項目投資進展的限定;如摘地后等候一段時間再脫離,B地快因為拿地價錢稍低,有效推理會形成顯著升值,出讓的一部分稅金(如土增稅)難以防止。
創(chuàng)作者的處理構思有二:
構思一:試著將2億人民幣提高到A地快土地出讓中,付款給政府部門,由政府部門將以上兩億元做為取回探礦權賠償付款給合作者,合作者再償還己方,這般幾無稅務風險性。
構思二:(前提條件政府部門不允許土地轉(zhuǎn)讓)合作者100%持倉摘地企業(yè)摘地,公司分立一個分公司(A地快按8億人民幣確定資本公積),己方去買分公司股份,可是規(guī)定公司分立全過程中A地快按8億人民幣做為購買價,摘地公司分立所得稅.土增稅.所得稅所有按一般稅務解決,不開展其他特別解決,給分公司開8億人民幣增值稅專票。那樣大家回收分公司之后,土地資源價稅合計成本費還是8億人民幣。己方出借摘地企業(yè)的賬款(用以付款土地出讓及有關稅金)立即和己方回收分公司股份溢價增資相抵。摘地公司分立前,協(xié)作方位摘地企業(yè)做價兩億元售賣A地快上的探礦權,并向項目公司出具增值稅專票,這般合作者分立能因為收益=成本費,不用交納所得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如事后稅務局不認同以上探礦權的2億人民幣,風險性也在合作者處與己方不相干(原合作方式中合作者也服務承諾貸款擔保該風險性,因此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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