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一次獲得數月獎勵金或年尾漲薪、工作分紅怎樣征繳個人所得稅
2021-08-23 17:01
依據《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要求,經營者一次獲得歸屬于數月的獎勵金或年尾漲薪、工作分紅,一般應將所有獎勵金或年尾漲薪、工作分紅同當月的薪水、薪酬合拼計稅個人所得稅;但針對分類匯總后提升 稅率的,可采用以當月隸屬獎勵金或年尾漲薪、工作分紅加當月薪水、薪酬,減掉當月份花費扣減規(guī)范后的賬戶余額為數量明確稅率,隨后,將當月薪水、薪酬再加上所有獎勵金或年尾漲薪、工作分紅,減掉當月份花費扣減規(guī)范后的賬戶余額,按稅率測算征繳個人所得稅。對按以上方式 測算無應繳稅收入額的,免于繳稅。對在我國地區(qū)無居所的本人一次獲得數月獎勵金或年尾漲薪、工作分紅的,不會再按定居日數開展區(qū)劃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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