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yè)是否要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2022-12-08 16:35
問:核定征收企業(yè)是否要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答:《我國稅務質監(jiān)總局關于做好〈所得稅定額征收方法〉(實施)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第十三條要求,經營者推行核準企業(yè)所得稅率方法的,按以下要求稅務申報:
(一)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依據經營者應納稅所得額大小明確經營者分月或是按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預繳稅款方式一經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可更改。
(二)經營者應按照確立的企業(yè)所得稅率測算繳稅期內具體應繳納的稅款,開展預繳稅款。按照實際金額預繳稅款有艱難的,經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允許,可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稅款,或按經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承認的其他方式預繳稅款。
(三)經營者預繳增值稅或年尾開展匯算清繳時,應按填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guī)定稅務申報時限內申報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要求,經營者推行核準應納所得稅額方法的,按以下要求稅務申報:
(一)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并未明確以前,可暫按上一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稅款,或按經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承認的其他方式,分月或按季分期付款預繳稅款。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明確之后,扣減當初已預繳稅款的企業(yè)所得稅額,賬戶余額按剩下月或一季度平均分,為此明確之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所得額,由經營者分月或按季填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guī)定納稅申報期限中進行稅務申報。
(三)經營者本年度終了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按實際營業(yè)額或具體應納稅所得額向稅務行政機關稅務申報。申請額超出核準營業(yè)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的,按申請額繳納稅費;申請額小于核準營業(yè)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的,按核準營業(yè)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繳納稅費。
依據上述文件信息要求,推行核準企業(yè)所得稅率方法的公司,在本年度終了后也要開展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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