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萬個稅申報有什么作用
2021-12-31 16:21
12萬個稅申報的目地是為了更好地提高經營者自主審報的繳稅觀念、加強稅務機關單位對高收益經營者的管理方法、降低偷漏稅的產生。
經營者不開展稅務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繳稅金的,由稅務機關單位追討其不繳或是少繳的稅金、稅款滯納金,處以不繳或少繳的稅金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列的處罰。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義務人應當經營者給予的信息內容測算申請辦理繳納審報,不可私自變更經營者給予的信息內容。 經營者發(fā)覺義務人給予或是繳納審報的私人信息、所得的、繳納稅金等與具體情況不符合的,有權利規(guī)定義務人改動。義務人回絕改動的,經營者理應匯報稅務機關單位,稅務機關理應妥善處理。 經營者、義務人理應按規(guī)定儲存與專項附加扣減有關的材料。稅務機關單位可以對經營者給予的專項附加扣減信息內容開展抽樣檢查,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辦公廳稅務主管機構另行規(guī)定。稅務機關單位發(fā)覺經營者給予虛假信息的,理應行政強制執(zhí)行并告知義務人;情節(jié)惡劣的,相關部門應該依規(guī)給予解決,列入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執(zhí)行聯合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以下各類個人所得稅,理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一)薪水、薪酬所得的; (二)工資薪金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 (五)經營所得; (六)貸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所得的; (七)資產租用所得的; (八)資產出讓所得的;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獲得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的(下列稱綜合所得),按繳稅本年度分類匯總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獲得前述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的,按月或是按次分項目測算個人所得稅。經營者獲得前述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的,按照此方法要求各自測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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