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稅務籌劃
2021-07-29 17:35
一、反向稅務籌劃的定義
反向稅務籌劃是海外經(jīng)營者依靠防止低稅地域管轄而進到高稅所管以最大限度地謀取所需權益的個人行為。了解反向稅務籌劃的定義重點在于掌握以下二點:第一,反向稅務籌劃是對一種獨特的海外稅務籌劃狀況的品牌形象敘述,即海外經(jīng)營者防止低稅地域管轄而進到高稅地域管轄。第二,海外經(jīng)營者開展反向稅務籌劃是為了更好地最大限度地謀取所需權益,這與海外經(jīng)營者的牟利利潤最大化總體目標相一致。
二、反向稅務籌劃的特性
一般 覺得,海外稅務籌劃是海外經(jīng)營者運用各種各樣稅收法律要求的區(qū)別,采用諸多公布的合理合法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謀取緩解國際性繳稅責任的個人行為。具備下列好多個特性:
1.牟利非稅性。一般的海外稅務籌劃以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性繳稅責任為總體目標,在牟利上具備立即牟取稅款權益的特性。而反向稅務籌劃則要不然,它不但不可以立即牟取稅款權益,并且還需要放棄稅款權益。但根據(jù)放棄稅款權益,將產(chǎn)生個人所得的更高的非稅款權益。它已不只是一個稅款難題,只是一個涉及到稅款但又重在非稅的比較繁雜的難題。
2.間接性牟利性。海外經(jīng)營者開展一般的稅務籌劃,以防止高稅地域管轄而進到低稅地域管轄為方式,在牟利上看起來比較立即,進而非常容易造成留意。反向稅務籌劃則是依靠防止低稅地域管轄而進到高稅地域管轄來開展的,從表層上看,這并不可以緩解國際性繳稅責任,反過來還會繼續(xù)加劇國際性繳稅責任,好像是難以理解的事??墒牵M饨?jīng)營者恰好是依靠這類反向稅務籌劃主題活動做到了最大限度地謀取權益的目地。
3.牟利多元性。一般的海外稅務籌劃致力于立即牟取稅款權益,因此在牟利上具備單一性的特性。但海外經(jīng)營者開展反向稅務籌劃所要謀取的權益則隨詳細情況而變。
有時候是為了更好地完成純利潤利潤最大化;有時候則并不可以使純利潤利潤最大化,只是為了更好地合理完成某種必需的經(jīng)營模式;有時候可馬上牟取權益,有時候則在本期并不可以牟利,只是未來有益。
三、反向稅務籌劃案例
海外經(jīng)營者開展反向稅務籌劃,最后是為了更好地最大限度地謀取所需權益,這與海外經(jīng)營者的謀取利益最大化總體目標相一致。
比如,甲國某公司A到乙國開設一家合伙制企業(yè)B,并承擔原料進口和出口產(chǎn)品。
按協(xié)議書,稅前利潤的40%歸公司A全部,60%歸公司B的乙國方全部,某繳稅本年度,公司B本應完成盈利100000元。依據(jù)稅收法律要求,甲國所得稅率為55%,乙國所得稅率為35%。
公司B需向乙我國交納企業(yè)所得稅額為:
100000×35%=35000(元)
公司B稅前利潤為:
100000-35000=65000(元)
稅前利潤在公司A和公司B的乙國方間開展分派,公司A勞動所得盈利為:
65000×40%=26000(元)
公司B的乙國方勞動所得盈利為:
65000×60%=39000(元)
但因為公司A控制了公司B原料進口和出口產(chǎn)品,使公司B完成應納稅額收入額為50 000元,其他50000元盈利遷移到甲國的公司A.公司B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額為:
50000×35%=17500元
公司B稅前利潤為:
50000-17500=32500元
公司B稅前利潤在公司A和公司B的乙國方間開展分派,公司A勞動所得盈利為:
32500×40%=13000元
公司B的乙國方勞動所得盈利為:
32500×60%=19500元
公司A因收入額提升50000元,應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額為:
50000×55%=27500元
公司A稅前利潤增加額為:
50000-27500=22500元
從表層看,公司A的這類個人行為不但不可以緩解國際性繳稅責任,反過來,會加劇國際性繳稅責任??墒牵驗楣続私有所提升的稅前利潤22500元,可能完成純利潤利潤最大化。
公司A最后個人所得的銷售毛利為:
13000+22500=35500元
與反向稅務籌劃個人行為產(chǎn)生前對比,公司A個人所得盈利增加額為:
35500-26000=9500元
這兒,海外經(jīng)營者多年利稅為:
50000×(55%-35%)=10000元
甲國提升財政收入27500元,乙國降低收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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