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劃轉資產減值準備稅務解決如何做?
2022-10-14 16:59
資產劃轉資產減值準備稅務解決如何做?
根據稅務109號文及40號公告的相關規(guī)定,對100%完全控制的法人企業(yè)中間,及其受同一或同樣好幾家法人企業(yè)100%完全控制的法人企業(yè)中間按賬面凈值劃撥股份或財產,凡具備合理商業(yè)目的、不因降低、避免或延遲繳納稅費為主要目標,股份或資產劃轉進行日起持續(xù)12個月內沒有改變被劃撥股份或財產原先實際性生產經營(生產制造業(yè)務經營、企業(yè)性質、財產或公司股權結構等),且劃到方企業(yè)及劃歸方公司都未在財務會計上確定損益表的,能選按以下要求開展獨特性稅務解決:
(1)劃到方企業(yè)及劃歸方公司都不確定所得的。
(2)劃歸方公司獲得被劃撥股份或資產計稅依據,以被劃撥股份或資產原計稅依據明確。
(3)劃歸方公司獲得被劃撥財產,應按照其原計稅依據測算折舊費扣減。
股份或資產劃轉進行日,就是指股份或資產劃轉合同書(協(xié)議書)或審批起效,且買賣雙方已開展賬務處理的日期。
開展獨特性稅務解決的股權或資產劃轉,買賣雙方需在協(xié)商一致的前提下,采用一致處理原則統(tǒng)一開展獨特性稅務解決。
資產劃轉的買賣雙方需要在所得稅所得稅清算時,分別向分別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申報《住戶公司資產(股份)劃撥獨特性稅務解決申報單》和相關信息。
資產減值損失為什么不可以在抵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沒經核定風險準備金開支在預估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可扣減。沒經核定風險準備金開支,就是指不符國務院令財政局、稅務主管機構要求的各種資產減值損失、風險準備等風險準備金開支。
固定資產減值提前準備歸屬于不可以抵扣的風險準備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要求:“第十條在預估應納稅所得額時,以下開支不可扣減:……
(七)沒經核定風險準備金開支;……”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指沒經核定風險準備金開支,就是指不符國務院令財政局、稅務主管機構要求的各種資產減值損失、風險準備等風險準備金開支?!?/p>
因而,沒經批準的資產減值損失禁止在所得稅抵扣。
文中主要講述了有關資產劃轉資產減值準備稅務解決如何做相關問題,資產劃轉涉及到財產在各個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所有權更改,假如你也有不懂的地方,提議點一下對話框咨詢一下王牌答疑老師,可以在網上一一解答各種各樣會計基本知識。
固定資產減值提前準備 固資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lián)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fā)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lián)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