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產品損毀進項稅轉出是什么情況下轉走?
2022-08-26 16:25
庫存產品損毀進項稅轉出是什么情況下轉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以下工程項目的進項稅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稅。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服務;”故非正常損失應該做進項稅轉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章第十條第(二)項所指非正常損失,通常是指因管理不當導致失竊、遺失、發(fā)霉發(fā)霉變質損害。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要求,“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務”、“非正常損失的產品、產品所損耗的購進貨物或是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金,不可從銷項稅額金中抵稅。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要求,非正常損失,就是指生產制造、運營過程中正常的耗損以外損害。
一是洪澇災害損害;二是因管理不當導致貨品被偷盜、出現發(fā)霉質變等損害;三是其他非正常損失。
具體稅收管理中,洪澇災害的損失進項稅不能抵稅有一些不近情理,“其他非正常損失”范疇不足確立,無法牢牢把握,存有異議。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要求,非正常損失僅限于因管理不當導致失竊、遺失、發(fā)霉發(fā)霉變質損害。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令第34次常務會修定根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生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其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率:
(一)經營者市場銷售或是進口貨物,除此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征收率為17%.
(二)經營者市場銷售或是進口的以下貨品,征收率為13%:
1.糧食作物、食品油;
2.飲用水、暖氣片、冷氣機、開水、液化氣、石油液化氣、天燃氣、沼液、住戶用煤碳產品;
3.書籍、報刊、雜志期刊;
4.精飼料、有機肥、化肥、農機車、農用地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許多貨品。
(三)經營者出口商品,征收率為零;可是,國務院令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經營者給予生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服務),征收率為17%.
征收率的變化,由國務院確定。
第三條 經營者混合銷售不一樣征收率貨物或是應稅服務,理應各自計算不一樣征收率貨品或是應稅服務的銷售總額;未各自計算銷售額的,從高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要求外,經營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下稱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應納稅所得額為本期銷項稅抵稅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額
本期銷項稅低于當期進項稅額不夠抵稅時,其不夠一部分能夠結轉成本下一期再次抵稅。
第五條 經營者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依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稅額計算公式同時向購方支付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銷項稅計算方法:
銷項稅=營業(yè)額×征收率
第六條 銷售總額為經營者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向購方支付的所有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含支付的銷項稅。
銷售總額以人民幣計算。經營者以rmb之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理應折算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貨物或應稅服務的價錢顯著稍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負責人稅務行政機關核準其銷售總額。
第八條 經營者購進貨物或是接納應稅服務(下稱購進貨物或是應稅服務)付款或是承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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