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階段市場銷售金銀手飾必須征繳什么稅?
2022-08-04 17:46
零售階段市場銷售金銀手飾必須征繳什么稅?
答:在零售階段征繳所得稅的珠寶首飾的范圍包括:金、銀和金基、銀鈷合金飾品,及其金、銀和金基、銀鈷合金的嵌入飾品,不包含電鍍金(銀)、18K金(銀)飾品,及其電鍍金(銀)、18K金(銀)的嵌入飾品,需繳納金銀手飾5%的所得稅,非金金融機構(gòu)飾10%的所得稅,還需繳納附加稅7%,文化教育稅額外3%等。
珠寶首飾、裸鉆及鉆石首飾、白金首飾等在零售階段征繳所得稅:
(1)經(jīng)營者從業(yè)零售業(yè)務(wù)(含新舊置換)的,在零售時繳稅;
(2)用以贈予、冠名贊助、集資款、廣告宣傳、試品、員工福利、獎賞等方面,在移交時繳稅;
(3)切料生產(chǎn)加工、翻修改革的,在受托方供貨時繳稅。
珠寶首飾連著外包裝售賣的,不管外包裝是不是獨立計費,也不管財務(wù)會計上怎樣計算,均應(yīng)劃入珠寶首飾的銷售總額,計稅所得稅。
沒有增值稅的銷售總額:珠寶首飾的銷售總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率17%或增值稅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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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率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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