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zhuǎn)讓住宅時,以前買房具體交納有關稅金可以在預估個人所得稅時扣減嗎?
2022-05-30 18:01
現(xiàn)行政策根據(jù):
依據(jù)《我國稅務質(zhì)監(jiān)總局有關住房出讓所得的征繳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的通告》(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條的要求,對出讓住宅收益測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時,經(jīng)營者可憑原買房合同、稅票等合理憑據(jù),經(jīng)稅務行政機關審批后,容許從其出讓收益中扣減房子原值、出讓住宅全過程中交納的稅費及相關有效花費。
(一)房子原值實際為:
1.商住樓:購買該房子時具體支出的房子價格款及繳納的有關稅金。
……
(二)出讓住宅全過程中交納的稅收就是指:經(jīng)營者在出讓住宅時具體交納的增值稅、大城市保護基本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合同印花稅等稅費。
(三)有效花費就是指:經(jīng)營者按規(guī)定具體支出的房屋裝修花費、住房貸款利率、服務費、公證費用等花費。
綜上所述,個人轉(zhuǎn)讓住宅在預估個人所得稅時,具體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可記入房子原值,成本費做為服務費可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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